“探碳索引”|创新蓝碳生态司法保护-以福建省为例
2023-05-31 01:38:39

目前,国际上公认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减排,即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增汇,即增加外界对温室气体的吸收和固定,比如林业碳汇和海洋碳汇。在此前的“探碳索引”系列文章“探碳索引”|福建生态司法为何走在全国前列》已详细介绍了林业碳汇在福建省的司法实践,这篇文章将向大家介绍福建省在海洋碳汇方面的司法实践。




(图源:凤凰网)



海洋碳汇,是指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相对于陆地森林固定的林业碳汇——“绿碳”而言,海洋碳汇被称为“蓝碳”,且又可进一步分类为“滨海”以及“海洋”两类生态系统碳汇。





      拥有“最绿省份”美称的福建,其实也很蓝。福建是海洋大省,拥有全国第二长的海岸线,具有明显的海洋渔业产业优势和巨大的碳汇潜力。创新蓝碳生态司法保护,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福建省将文字落实到了行动上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福建的行动成果吧!



1

漳州

ZhangZhou



全国首个海洋碳汇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研究中心落户

      2021年10月21日上午,全国首个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研究中心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该中心由漳州中院联合漳州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闽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共同成立,旨在建立蓝碳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推进海洋碳汇(蓝碳)发展,助力漳州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7家单位联合签订《漳州市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并发布自主设计的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标识。







(两张图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根据《行动计划》,该中心将围绕蓝碳司法保护、行政治理、法理研究、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数据共享、能力提升三项机制,实施蓝碳司法保护示范行动、海洋增汇减排行动、蓝碳技术发展行动、区域合作交流行动、蓝碳文化宣教行动等五大行动。


      同期,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辖区五个沿海基层法院,设立蓝碳司法保护五大示范点(龙海红树林保护示范点、云霄湿地保护示范点、漳浦蓝碳生态保护合议庭、东山双碳生态巡回法庭、诏安蓝碳司法巡回办案点),进一步打造生态保护协同治理平台,以期形成蓝碳生态保护“漳州样本”。 


漳浦蓝碳生态保护合议庭揭牌成立


(图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在研究中心落户的当日,漳浦法院“蓝碳生态保护合议庭”揭牌成立。合议庭依托在赤湖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合议庭“3+1”司法保护职能,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四种司法方式,集中管辖涉蓝碳生态产业领域的相关案件, 通过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积极探索多维度蓝碳生态司法保护机制、拓展蓝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和建立一案一司法建议等制度,协调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和海洋渔业局等有关行政机关协同管理蓝碳生态产业,并结合“司法六进”活动,构建全媒体、立体化宣传机制,推动全民参与“国际海滩清洁日”“世界海洋日”“世界环境日”等,促进蓝碳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动漳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国首个由法院、检察院、海事、海警联合设立的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启动



(图源:人民网)


      2022年6月30日,漳州市中级法院、漳州市检察院、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等四家单位共同签署《关于构建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就协作的总体要求、协作目标、协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达成共识。根据协议,各单位将发挥各自平台和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碳汇认购、蓝碳讲堂、蓝碳文化宣教等活动,不断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技术调查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衔接、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强化蓝碳司法保护协作交流,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联治体系建设。 



2

厦门

XiaMen



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设立

      2022年8月30日,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设立暨“生态司法+碳汇交易”签约仪式在厦门举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开展合作,依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的全国首个农业碳汇交易平台和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平台,打造生态司法和碳汇交易平台之间的直通机制,建立“蓝碳+绿碳”的“双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




      “双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旨在有效整合生态环境司法、检察双方合力,发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在碳交易中开发、测算、交易、登记等一站式专业服务优势,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简化生态修复流程,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签订的协议,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符合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目的的碳汇交易标的,并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涉生态案件实际情况,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认购“绿碳”“蓝碳”等生态价值产品,以承担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将购买到的碳汇交付到“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助力在厦门社会范围内实现“碳中和”目标。




      通过不断拓展、丰富碳汇交易场景,进一步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厦门不仅助力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时也突破了以往购买“碳汇”实现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购买的碳汇用于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汇生态产品生产、交易、使用的闭环管理。 



(图源: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

      这个机制也已经得到首次运用,2022年被告人郭某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雇佣数人到台湾浅滩海域附近用船载采砂设备抽砂,被厦门海警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船运载海砂共计5952.05立方米。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价值共计42万余元。同安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被告人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五张图源: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


      在同安区法院的调解下,同安区检察院与郭某祥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郭某祥自愿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42万余元,签订了《自愿认购碳汇委托书》,全权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并将所购买的碳汇交付至厦门产权中心设立的“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用于实现“碳中和”,以此方式履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义务。该案件也标志着厦门市“生态司法+碳汇交易”工作正式启动。


3

连江 宁德 福州

LianJiang

NingDe

FuZhou


      福建省通过设立海洋碳汇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研究中心、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以及设立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来助力海洋碳汇在司法领域的发展与实践,积极推动实现生态修复,那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运用海洋碳汇进行修复?以下三个海洋碳汇案例一定会给予更多启发!


全国首例海洋碳汇司法助推生态修复:非法采矿案--连江县人民法院



(图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1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义经与采砂船联络人商议购买海砂事宜,指使被告人林某才等人过驳他人非法盗采的海砂。经审计,该船运输、销售海砂20余次,每次运输海砂5000余吨,销赃金额约为300万元。2021年12月16日,该船运输海砂时被海警查获,经鉴定,船载海砂重量达7258吨,价值达224425元。综上,被告人林某义等人涉案海砂价值为322万余元。



(图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义等明知他人非法盗采海砂,仍与他人事前通谋,过驳运输海砂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义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5.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


       连江法院先行先试,在海洋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对受损的海洋生态以认购海洋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着力打造“生态司法+蓝碳修复”常态化机制。详细案情请点击右侧:《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修复生态案件宣判!》


福建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结案:非法采矿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图源:厦门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9年9月间,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高某某驾驶“闽宁德货 0887” 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北斗都”“本斗坑”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17次,累计11295.33 立方米,并用以销售谋利。2021年1月1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林某某、高某某判处刑罚。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专家评估,被告林某某、高某某非法盗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两被告在庭审中均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两被告家庭经济困难,金钱赔偿能力有限,最后确定的赔偿方案为:一方面由被告分期购买海洋碳汇,将赔偿款的一部分真正及时应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另一方面通过被告提供海洋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被告分三年期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18万元海洋碳汇,剩余款项通过劳务代偿承担福安市湾坞镇 (青拓集团至两高沿线一带)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折抵剩余赔偿款项。达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治理原则和环保法治宗旨。详细案情请点击右侧:《“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全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图源:厦门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

全国首例渔业碳汇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案--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2年7月18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福州市南台岛南岸查获一艘涉嫌非法电鱼的船只和两名电鱼人员,并依法对其“三无”船舶、电鱼工具予以没收。之后,支队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宣传教育和案例讲解,普及电鱼行为对闽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得林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行为人林某某自愿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海洋碳汇1000吨并予以注销,用于弥补因非法捕捞对福州市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据了解,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与传统行政执法相比,此次做法系首次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详细案情链接请点击右侧:《全国首次!购买海洋碳汇取代罚款,福州渔业执法有了新尝试》








(两张图源:法治福州微信公众号)



对于福建的蓝碳发展,人大代表有话说

       海洋渔业碳汇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自然资源部批准了部分渔业碳汇标准,但整体上体系尚不健全,落地实施还存在“堵点”。如何因地制宜发展海洋碳汇?让我们来听听人大代表的建议。



(图源:观八闽微信公众号)

       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政协副主席、民进福建省委会主委严可仕建议:首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相关部委,做好渔业碳汇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体系。围绕渔业增汇技术与管理、碳汇监测与计量、核算与认证、碳汇交易、评价与改进等环节和要素,开展渔业碳汇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渔业碳汇标准体系。


其次,要摸清渔业碳汇规模和底数。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开展全国渔业碳汇资源摸排,核算渔业碳汇涉及的品种、数量,计算全国渔业碳汇规模。


      此外,他特别建议试点推动渔业碳汇标准实施。建议选择在福建开展渔业碳汇交易试点,打通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道;引入碳汇金融,探索打造海洋碳汇经济全产业链,支持福州渔业碳汇综合示范区建设,打通渔业碳汇从开发、认证、交易到抵消的关键环节。


结 语

     地球上55%的生态固碳是由海洋生物完成的,海洋碳汇总量相当于陆地生态系统的20倍,单位海域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对吸收大气二氧化碳、缓解全球气候变暖、支持生物多样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生态碳汇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但归根结底,要想真正做到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首要任务是减排,购买碳汇应视为末位选择。从以上司法实践案例中可以知道,购买海洋碳汇是一种生态修复,是在生态环境被人为破坏后做的一个替代性修复,是在无法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后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损害的,但“修复”始终不是“原装”,要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必须要尽力减少对地球母亲的伤害。


整理参考

1、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推文:《生态司法 | 全国首个!这个中心在漳州中院揭牌成立》2、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文:《头版头条 | 山海相融的司法“密码”》3、人民网:《漳州市创新“蓝绿碳”检察保护协作机制:“山海共治”绘就“双碳司法”新篇章》4、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推文:《漳州启动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5、福建检察微信号推文:《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在厦门设立》6、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推文:《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修复生态案件宣判!》7、厦门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推文:《“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全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8、法治福州微信公众号推文:《全国首次!购买海洋碳汇取代罚款,福州渔业执法有了新尝试》9、华夏时报:《海洋渔业碳汇潜力巨大,全国人大代表严可仕建议在福建开展渔业碳汇交易试点|聚焦2023全国两会》10、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推文:《生态优等生的“蓝碳”实践——福建海洋碳汇发展观察》11、天津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文:《双碳视野|海洋碳汇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