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全国生态日!绿色司法守护青山绿水
2023-08-15 18:57:07


.诞生

今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对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准备,在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释》准确把握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特殊规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侵权实体裁判规则,确保民法典相关制度安排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得到正确实施。《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择要解析如下:



1、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

《解释》第1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2、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
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解释》区分三种情形予以规定:
其一,排污单位将所属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排污单位管理下运营设施,故应当由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追偿。
其二,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建设运营并实际控制,故应当由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机构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第三人侵权
《解释》从三点对民法典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情形作出规定。
其一,虽然第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但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侵权人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其二,侵权人无过错的,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就超出的责任份额向第三人追偿。
其三,被侵权人仅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是否同时起诉侵权人;被侵权人经释明不起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通知侵权人参加诉讼。

4、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适用于自愿交易的合同行为,也适用于非自愿交易的侵权行为。相较于合同相对人基于意思自治决定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是完全被动的,在确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符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有利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历次环境资源审判疑难问题调研中,证据问题都是一线法官反映、讨论的焦点,诸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异同,过度依赖鉴定问题如何破解,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何处理等等。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直接关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择要解析如下:



1、制定的基本原则
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所拟条文紧扣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

2、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三个部分:

是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3、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两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4、关于证明标准

《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关于证据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是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某项证据在提交法院后,虽然可以被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但不影响对方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6、关于专家证据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

关于鉴定意见,《规定》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委托鉴定比例高、个别案件存在“以鉴代审”、一些复杂鉴定事项难以由某一鉴定人全部完成、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等情况,分别明确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有限许可、严格限制”规则,以及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

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7、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第30条、第31条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三)诉讼时效

明确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解释》第27条规定,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事由:《解释》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制定专门证据规定的必要性和制定的基本思路

1、必要性(突出特点)
一是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是事实认定“专业壁垒”问题突出;
三是“证据偏在”问题突出

2、基本思路
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在证据方面的突出特点,《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合法原则、效果意识,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关条文。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针对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规定》通过第16条至第23条、以及第30条、第31条共10个条文,对专家证据制度、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3、针对鉴定机构有限、过度依赖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的破解方法
一是规定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和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以解决委托鉴定比例高、对鉴定过度依赖的问题。第17条规定,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不予委托鉴定。第21条规定,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委托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
二是以“有限许可、严格限制”为原则,对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问题作出规定,以解决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广、鉴定事项复杂,一个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无法完成全部鉴定事项的问题。为防止“皮包机构”“鉴定中介”等问题的发生,第18条作出严格限制:仅能针对部分非主要鉴定事项;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对最终鉴定意见负责。第19条规定了未经法院准许的法律后果: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填补了一项制度空白。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共同携手,守护生态
以赤子之心爱我水绿,以拳拳之情护我山青。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从“天人合一、万物一体”“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的自然观到“民胞物与”的生命关怀,再到如今“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体现着生态文明的传承与真谛。
让我们共同携手,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久久为功,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新闻发布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新华时评:设立全国生态日意义深远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6/content_6888932.htm图片来源:首个全国生态日!CCTV-9纪录片《望见山水——绿水青山生态兴》定档8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M6fEGYQYpRyYS_YYNbpl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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