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仔震动金融圈
2021-12-30 10:44:37

本文首发于2021年12月23日《南方周末》

记者 林方舟


一家养猪场被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给该猪场贷款的两家银行也被列为共同被告,“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第一案”引起金融圈关注。


2021年12月,一审判处企业存在水污染事实、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驳回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行为和贷款发放没有时间交集,而背后的难点还在于,我国暂无银行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虽然本案并未判决两家银行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具有意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此案的判决书最后强调,被起诉的两家银行“应当通过本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


首例银行环境公益诉讼虽败诉,但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 (视觉中国/图)


一座山村的养猪场,触发了中国金融圈“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第一案”。 2018年,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对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农牧)旗下一家养猪场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将为该猪场贷款的两家银行也列为共同被告。 


绿家园代理律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安心认为,许多污染企业背后都有银行的身影,如果能使银行更重视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2021年12月,历经三年多,该案一审结果终于出炉。法院判处襄大农牧存在水污染事实、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驳回了绿家园对两家银行的诉讼请求。根据判决书,驳回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行为和贷款发放没有时间交集,银行和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这起首例银行环境公益诉讼背后的难点还在于,我国暂无银行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但一直未有明确法律条款。 


在绿色金融的大趋势下,此案的判决书最后强调,被起诉的两家银行“应当通过本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


◆一审判污染企业赔偿24.8万元


在汉江流域进行污染调查时,绿家园获得了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襄大农牧旗下一家养猪场可能存在水污染行为。2018年2月,吴安心和志愿者调研该养猪场时发现,在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东湾村,一股清泉从山坳流出,泉眼被襄大农牧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圈占,泉水流出厂区后通过干渠汇入水库,随后注入30公里外的汉江——长江最大的支流。


流经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东湾村的小溪,2018年摄。 


猪场的排水口水质清澈,水量大且流速快,排出的水汇入山泉后形成小溪流出山谷。然而,沿溪而下,水体流速变慢,岸边有沉积的猪粪,水发黑发臭,泛起大片黑色泡沫,像大象粗糙的皮肤褶皱。


下游黑臭的水体,2018年摄。 


板桥东湾原种猪场是襄阳市重点排污单位,2012年竣工,其所属的襄大农牧不仅是鄂西北畜牧业的龙头企业,也在全国业内拥有影响力,曾多次跻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板桥东湾原种猪场,2018年摄。 


2015年6月,原宜城环保局曾对襄大农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称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猪场废水污染问题,现场取样发现悬浮物207毫克/升、COD_Cr459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绿家园在汉江流域污染调查发现了多起养猪废水的问题,遂起诉了襄大农牧和另一家农牧公司。


不只外排废水,绿家园还认为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其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规定显示,养殖废水须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农田灌溉,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但从2013年4月3日环评批复下达至绿家园调研时,猪场并没有建设农田灌溉设施,也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绿家园认为,在“未验先投”这段生产时间内,不管排放的是什么都算违法行为,也要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绿家园要求襄大农牧对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竣工自主验收前一个月)期间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襄大农牧代理律师李强否认了绿家园的指控,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猪场没有外排废水,是“下游其他养殖户排放的污水混进去了显得(河道)很脏”。农田灌溉设施没有建设,是因为猪场将原环评设计的“灌溉下游农田”变更为更加环保的“灌溉山林”,山林灌溉设施已建设。


李强称,猪场虽然直至2018年9月才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从程序上看确实属于“未验先投”,但事出有因,且当地环保部门并没有对此作出过行政处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对法院解释称,此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验收条件之一为生产负荷达75%以上。该猪场设计年存栏五万余头养殖规模,但实际存栏量最高也只有八千多头。2017年11月,《办法》修改后,删除了验收负荷要求,猪场才满足验收条件。 

最终,判决书未明确提及“未验先投”,判决襄大农牧在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6月14日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其余时间段则无证据证明污染。这是历史检测中首次超标和最后整改完成的日期,作为污染发生的起终点。2014年9月3日,襄大农牧自行采集的废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2015年5月8日,原宜城环保局现场检查结果显示悬浮物和COD_Cr超标,同年6月14日,襄大农牧送样检测合规。

最终,法院判定襄大农牧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数额为24.8万元,是绿家园要求的142万余元的17%。


银行列入共同被告,被法院驳回


2015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已较为普遍,仅绿家园介入或起诉的案件就超过百例。此案的特殊性在于,银行第一次在公益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在起诉襄大农牧一个月后,绿家园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银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为何要将两家银行也列为被告?福建绿家园环境法律与事务部负责人邓佳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绿家园此前曾提起过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渐渐发现,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最后解决的可能只是个案。“我们就开始观察哪些是共性的问题,发现污染企业背后,往往都有银行提供资金。”


案件当即引起金融圈关注。“此事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诉讼,有利于银行开始重视与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2018年此诉讼刚刚提起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撰文点评。

根据一审判决书,原告认为,两家银行违反贷款人的合规审查义务,在襄大农牧“未验先投”违法生产的情形下,依然向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的生产活动,客观上造成了污染后果的持续和扩大,与襄大农牧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判令两个银行各承担32万余元、58万余元的水环境损害赔偿。

农行宜城市支行辩称,该行没有直接实施排污行为,也没有为福建绿家园所指控的排污行为提供帮助,不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当初发放贷款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合规问题。


宜城农商银行则辩称,即使襄大农牧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襄大农牧未形成共同侵权的合意,不构成侵权;目前尚无关于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该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两家银行的代理律师均以“本案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为由,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根据一审判决,武汉海事法院驳回了绿家园对于两家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农行宜城支行放贷在原宜城环保局对襄大农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宜城农商银行放贷在襄大农牧的环保问题已整改后;无证据表明两家银行在放贷时,应当知晓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两家银行放贷与襄大农牧环境侵权和侵权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两家银行与襄大农牧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


绿家园和襄大农牧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者均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银行业敲响了警钟,败诉也有意义


2018年,此案刚提起诉讼时,鲁政委曾撰文点评这起案件“预示着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可能终将到来”。三年后一审落槌,鲁政委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虽然本案并未判决两家银行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具有意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


鲁政委称,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在加强。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20年,银保监会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银保监会随后下发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中也纳入了对“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的统计。


实践层面,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如采纳“赤道原则”(国际通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框架)的银行已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等9家,但多为中小银行。

实际上,大部分银行在给企业放贷前,已经关注到了企业的环境表现。

国内某商业银行的一位员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笔贷款发放前都要填写若干张表格,其中一张就是评价企业的环境表现是否符合本行标准。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有时也会到企业实地明察暗访。一次审核一家食品企业时,他就穿着便服,装作找工作的求职者,跟工厂工人了解该公司情况。

然而,他所在的银行对企业环境表现的审查“大多数时候都是走个流程”。一笔贷款放出去,第一看企业的资质报表、经营情况,第二看合规风险,第三才是环境表现。“尤其对普通的小网点来说,环境更不是主要考虑的内容。”

一位ESG专家表示,大多数银行放贷时并不会过多考虑环境因素,除非环境因素会影响到资金安全。企业环境表现未能对银行放贷造成直接影响,根源在于法律条文的缺失。在此养猪场公益诉讼的判决书最后,法院提到:原告主张两家银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慧表示,对于这种开创性的案例,在没有法条支撑的情况下,最安全的判法就是依据现有法律。“如果判处银行承担责任,要对法律有所突破,只有极少数法院和法官兼备突破的勇气和雄心。”但王慧也觉得,如果此案能引起各方对银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关注和探讨,即便败诉也有意义。


◆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填补法律空白


1980年,美国出台《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金融机构如果给污染企业贷款或投资,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这促使美国银行业构建了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体系,对贷款客户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 

“国外银行能做到的,为什么我们做不到?”王慧称,“如果不强制要求银行承担环境责任,银行永远都不会做。”

我国商业银行曾有承担行政责任的判例。例如,某矿业集团在2013年10月被限期停产整改,至2015年11月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但在2014年,平安银行能源矿产金融事业部河北分部向企业发放两笔共计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2018年,银行被天津银监局罚款50万元,原因是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等。

 

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等原因,银行承担环境法律民事责任的判例一直是空白。

 

吴安心介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承担环境责任的具体规定,只存在于银监等部门的行政法规和一些“通知”“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而最具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中,只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的法条。

 

相关文件曾对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立法作出过部署。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

 

2020年10月,央行就修改商业银行法公开征求意见。吴安心也提出修法建议,希望增加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要求,补上法律目前的空白。 吴安心希望,依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银行担心环境民事责任使自身蒙受损失,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会重视环境污染,许多污染企业很难再获得贷款,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污染;反过来,借款人也有了内在动力去保护环境,使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越来越清洁。

 

目前商业银行法仍在修改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已结束,此条款是否被采纳还未可知。